康凤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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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婚内所得房产归一方所有,但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房子归属于哪一方?

发布者:康凤艳律师|时间:2021年03月12日|分类:合同纠纷 |948人看过


【案情简介】

甲与乙2000年结婚,2015年购买一套房子,登记在甲名下。2020 年甲乙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双方自愿离婚,婚内购买房产一套归乙所有,但未办理过户手续。2017年甲的朋友丙向债权人丁借款100万元,甲为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之保证人。丙借款到期无力还款,丁诉至法院要求甲于丙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法院判决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丁的借款100万,甲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丁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查封甲名下的房产。甲的妻子乙得知此事后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申请称房产属于乙个人财产,乙对甲对外担保的债务不知情,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此不能执行甲名下的房产。

【法院处理结果及分析】

法院驳回乙的申请,认为虽案涉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虽然甲与乙于2020年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涉案房产归乙所有,但是双方未进行不动产物权的转让登记,物权的转让不发生效力,涉案房产仍属于甲与乙夫妻共同所有。在甲与乙未举证证明归个人所有的情况下,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应为夫妻共同财产。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法律依据】

《民法典物权编》

第二百零九条 关于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夫妻对外担保之债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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