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凤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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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时房产处理原则(二)

发布者:康凤艳律师|时间:2021年03月31日|分类:婚姻家庭 |253人看过


三、父母出资购房

1、婚前,一方父母全额出资购房,房屋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属于其个人财产;

2、婚前,一方父母支付了房屋首付款,房屋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若由夫妻共同还贷,离婚时一般会将房子判给登记一方,由其承担偿还剩余房贷,对于婚内共同还贷部分及其相应的增值,则由登记一方对另外一方做出补偿。

若房屋登记在对方名下,一般认定为共同财产,但是一方父母明确表示赠与给登记一方或者有其他约定的除外。

若房屋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平均分割,但若有其他约定的除外。

3、婚前,双方父母均出资的,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若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属于共同财产,无其他约定的,但应认定为系按份共有。

4、婚后,一方父母全额出资购买房屋,无论是房屋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还是登记在对方子女或者双方名下的,均以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5、婚后,一方父母部分出资,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贷款,房子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或者双方名下的,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父母出资在有证据的情况下视为对双方的借款。

对于婚后双方父母共同出资的,无论登记在哪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的均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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