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徐秀明律师 时间:2022年03月11日 58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一案,本律师代理上诉人。
本律师认为原审判决对事实部分认定错误,被上诉人并不合法持有本案涉案车辆的股权,其根本不能对于该车辆的股权进行转让;原审法院对于车辆的事实认定也是错误的,该车辆登记所有权人为XX公司,实际所有权人是杨某某,且本案涉案车辆属于公交车辆,属于运营性质车辆,强制报废年限为7年,法院在鉴定机构未进行二次质证情况下仓促判决,认定事实存在严重错误;本案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原审对车辆鉴定存在重大问题,鉴定结果不应作为判决依据;原审判决存在费用重复计算;原审认定本案案由错误,本案不是合伙纠纷,而是股权转让纠纷。综上,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2.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原审诉请;3.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该案经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6日作出(2019)陕01民终12876号民事判决书,撤销原审判决的第(一)、(三)、(四)项判决,上诉人的利益得到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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