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秀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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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甲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徐秀明律师 时间:2022年03月11日 165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马某甲故意伤害罪一案,由本律师担任辩护人。

2013年12月4日0时许,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另案处理)与被害人李某、翟某乙(另案处理)在西安市雁塔区杜城村某KTV洗手间内因琐事发生口角,后互相谅解。翟某乙与李某回到210包间后向翟某甲、岳某、翟某丙(均另案处理)等人告知此事,岳某因不服气独自来到马某甲、马某乙所在的212包间,将马某乙叫出包间后双方发生争执。李某、翟某甲、翟某乙、翟某丙和马某甲闻声后赶到现场,双方发生厮打,翟某丙用啤酒瓶打伤马某甲头部,马某甲用随身携带的匕首捅伤李某后与马某乙逃离现场。经鉴定,李某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伤残等级属八级,马某甲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同年12月9日,马某甲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涉案伤害他人的事实。庭审期间,马某甲亲属与李某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已实际履行,李某对马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并建议对马某甲判处缓刑。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马某甲系初犯、偶犯,有自首情节,属于防卫过当,被害人有重大过错,被告人亲属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建议对被告人马某甲判处缓刑。

本案经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审理,采纳了辩护人的缓刑建议,并于2015年2月3日作出(2014)雁刑初字第00581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马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六个月,宣告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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