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XX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杨XX亲属的委托并征得杨XX本人同意,指派我担任杨XX被控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一审辩护人。辩护人在开庭前详细阅读了卷宗材料并依法会见了杨XX,通过今天的庭审举证、质证与辩论,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望合议庭合议时参考采纳:
一、关于定性问题。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以平新检一部刑诉【2020】XXX号起诉书指控杨XX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定性无异议。
二、关于量刑问题。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杨XX具有法定及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建议对其判处7个月以下有期徒刑:
1.杨XX应认定为从犯。杨XX当时只认为是为了涮流水,才把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给了李X等人并配合刷脸,在整个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的作用,是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之规定,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2.被告人杨XX一贯表现良好,没有前科劣迹,此次属初犯,偶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9条的规定,对于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酌情予以从宽处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初犯、偶犯,可以免于刑事处罚。
3.到案后如实供述案件事实及所犯罪行,系坦白。
4.杨XX违法所得数额较少,仅仅300元。该部分金额经法庭查实后愿意退赔。
5.当庭诚恳认罪悔罪、态度较好。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可依法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6.被告人杨XX在审查起诉阶段就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愿意退赔违法所得及缴纳罚金。
7.杨XX的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轻微。杨XX对于法律知识的认识和自己的行为导致的法律后果认识有限,在本案中杨XX既是被告人也是受害者。
综上所述,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XX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定性没有异议,考虑被告人杨XX系从犯、初犯、偶犯,在审查起诉阶段就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当庭诚恳认罪悔过态度较好、违法所得金额较少仅仅300元、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愿意退赔违法所得及缴纳罚金等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依据刑法中罪责行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之规定,请法庭依法对杨爱珍从轻减轻刑事处罚,以给其改过自新的机会,回报社会。
以上辩护意见望合议庭参考采纳。
谢谢。
此致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杨XX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审辩护人:
刘耀武
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
电话:15836966966。
2021年02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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