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对涉嫌诈骗罪的犯罪嫌疑人胡XX不予批捕并办理取保候审的法律意见书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胡XX涉嫌诈骗案承办检察官:
胡XX因涉嫌诈骗罪于2023年06月05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湛河分局刑事拘留,我受胡XX亲属的委托,在该案中担任胡XX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对本案情况做了分析了解,并会见了胡XX,为了有利于审查批捕部门全面了解案情和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在此,依据我现在能够了解到的有关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的规定,辩护人认为胡XX犯罪情节轻微、无社会危险性,建议对胡XX不予批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现就本案提出如下律师意见,供贵院在审查批捕时参考。
事实与理由:
一、胡XX应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定性为宜。
胡XX替老板做事,前往甘肃兰州替老板从老板联系好的人手中购买手机卡及手机,并按照老板的要求把手机卡及手机交给老板指定的人,在整个过程中,买卡费用及买手机费用均是老板直接支付给相关人员,未经过胡XX。胡XX仅仅是为了挣取一天300元的劳务费。胡XX提供的手机及手机卡不排除被用于电信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但胡XX在该案中未参与诈骗,也未与任何人共谋诈骗,因此,胡XX不应认定为诈骗,应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为宜。
二、胡XX属于从犯。
胡XX在整个犯罪过程中仅仅起次要的辅助作用,属于从犯,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
三、胡XX参与犯罪时间较短,犯罪情节轻微,获利较少。根据其本人供述,其每天得到300元劳务费,共计得到18天*300元/天=5400元劳务费,至于老板给的其他费用用于买手机、买手机卡、修车、加油、住宿、吃饭,不宜认定为胡XX的违法所得。
四、胡XX过去一直表现良好,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无社会危险性,胡XX保证遵守取保候审的法律规定规定。
五、胡XX自愿认罪认罚、态度较好。
六、胡XX对于法律知识的认识和自己的行为导致的法律后果认识有限,胡XX的犯罪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没有社会危险性、社会危害性、社会影响不大。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胡XX的犯罪行为情节轻微,无社会危险性,辩护人建议对胡XX不予批捕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家属自愿为取保候审提供保证。为此特提出申请,请予以准许为盼。
谢谢。
此致
平顶山市XX区人民检察院
胡XX涉嫌诈骗罪辩护人:
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
电话:
2023年07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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