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耀武律师专职律师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刑事辩护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民间借贷房产纠纷

  • 服务时间:08:00-22:59

  • 咨询热线:15836966966查看

  • 执业律所: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

服务地区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分析

发布者:刘耀武律师|时间:2022年05月12日|分类:律师随笔 |550人看过


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及电信技术的进步,电信诈骗也日益猖獗,给广大民众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在现实生活中,电信诈骗的手法日益高明,分工愈加细化,令人防不胜防;目前关于对帮电信诈骗分子取款的行为如何定性,实务中仍存在分歧,以笔者近期办理的一个案件为例,被告人被控在明知涉案财物为诈骗所得的情况下仍帮助诈骗分子取款,金额超过六万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系电信诈骗的组成部分,应当以诈骗罪处理,并建议判处四至五年有期徒刑;针对该公诉意见,笔者提出无证据表明被告人存在事前或事中的共同犯罪故意,其事后帮忙取款的行为应定性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法院在查明全案事实的基础上,基本采纳了笔者的辩护意见,最终判处被告人一年有期徒刑。

    律师观点:结合电信诈骗案件中被害人钱款一旦进入诈骗分子账户便为诈骗分子所控制、犯罪已达到既遂标准的基本特征,被告人未与诈骗分子事前、事中通谋的取款行为对电信诈骗的既遂结果不具任何的加功作用,只是单纯的帮助转移赃款的行为,应当对其进行单独评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第五款“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转账、套现、取现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结合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对被告人定罪处罚。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河南 平顶山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5836966966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383042

  • 昨日访问量

    381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刘耀武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