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事项:
1.要求赔偿义务机关支付赔偿请求人赔偿金元;
2.支付赔偿请求人精神损害抚慰金元;
3.支付家属为赔偿请求人维权支出的交通食宿损失及赔偿请求人生活费元;
4.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赔偿请求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事实与理由:
赔偿请求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12月16日被XXX市公安局XX路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2月30日被逮捕。2017年8月9日被XXXXXXX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8年8月8日被XXXXX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2018年11月12日被XXXXXXX人民法院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4日被XXXXXXX人民法院取保候审。2019年10月31日XXXXXXXXX人民法院作出(2018)豫XXXX刑初XXXX号刑事判决,判决申请人无罪。宣判后,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2020年7月8日XXXX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豫XX刑终XXXX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赔偿请求人从2016年12月16日到2017年8月9日共被羁押236天,给赔偿请求人带来了巨大的人身伤害和精神伤害,给赔偿请求人也造成极坏的负面影响,给赔偿请求人的家庭带来了巨大的精神压力和无尽的痛苦,给本来正常生活的家庭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人为灾难。赔偿请求人的家人整日以泪洗面白发增添,使无辜家庭受尽冤枉和委屈,给赔偿请求人带来巨大的精神压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十七条第二项、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赔偿请求人先后被羁押236天,有权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应当给予赔偿,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赔偿案件日赔偿标准346.75元计算,期间致赔偿请求人精神损害,应当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赔偿请求人被羁押期间家属为赔偿请求人维权支出的交通食宿损失及赔偿请求人生活费50000元,三项共计181833元,并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赔偿请求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此致
XXXXXXX人民检察院
赔偿请求人:
2020年10月11日
附件:
1.2019年10月31日XXXXXX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XXXX刑初XXX号刑事判决书1份;
2.2020年07月08日河南省XXXX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XX刑终XXX号刑事裁定书1份;
3.XXXXX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生效证明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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