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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河南省最新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发布者:刘耀武律师|时间:2020年05月23日|分类:律师随笔 |1551人看过


2020年河南省最新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2020年河南省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支出计算标准

根据国家统计局河南调查总队2020年2月5日发布的2019年河南主要调查数据,2020年或2020年一审辩论终结前河南省发生的交通事故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为:

1、河南省城镇居民2019年人均可支配收入34200.97元/年

2、河南省农村居民2019年人均纯收入15163.75元/年

3、河南省城镇居民2019年人均消费性支出21971.57元/年

4、河南省农村居民2019年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1545.99元/年

5、河南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城镇非私营单位)55997元/年

6、全国居民2019年人均可支配收入30733元/年(城镇42359元/年、农村16021元/年),2020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847180元(全国统一)。


2019年河南城镇非私营单位各行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1、农、林、牧、渔业为44314元/年(121.4元/天)

2、采矿业为66394元/年(181.9元/天)

3、制造业为52474元/年(143.7元/天)

4、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为79134元/年

5、建筑业为53163元/年(145.6元/天)

6、批发和零售业为53682元/年(147元/天)

7、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为71392元/年(195.5元/天)

8、住宿和餐饮业为41804元/年(114.5元/天)

9、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79543元/年

10、金融业为116047元/年(317.9元/天)

11、房地产业为58396元/年(160元/天)

1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为51501元/年(141元/天)

13、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为83301元/年

1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为47609元/年

15、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为45677元/年(125.1元/天)

16、教育业为71053元/年(194.6元/天)

17、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为77481元/年

18、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为67815元/年(185.7元/天)

19、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为68197元/年(186.8元/天)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一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二十二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二十三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二十四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五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六条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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