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某涉嫌盗窃案
法律意见书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胡某某盗窃案承办检察官:
我受胡某某亲属的委托和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涉嫌盗窃罪的犯罪嫌疑人胡某某的辩护人。依据我现在能够了解到的有关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的规定,现就本案提出如下律师意见,供贵院在审查起诉时参考。
一、关于定性问题:辩护人对被告人胡某某构成盗窃罪的定性不持异议。
二、量刑:建议对胡某某减轻处罚,给与免于起诉或者判处三个月拘役并适用缓刑。
1.胡某某有自首情节。
胡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案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之规定,系自首,可以对其减轻处罚。
2.胡某某有立功情节。
胡某某到案后带领公安人员抓获同案人员陈某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之规定,系立功,可以对其减轻处罚。
3.胡某某属于从犯。
盗窃手机系陈某某提出,所卖钱款也是陈某某得到并消费,胡某某未获利。胡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属于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之规定,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对被告人的刑事处罚。
4.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5.胡某某过去一直表现良好,无前科劣迹,诚恳认罪悔过、态度较好。
6.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7.胡某某对于法律知识的认识和自己的行为导致的法律后果认识有限,其违法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没有社会危险性、社会危害性、社会影响不大。
综上所述,辩护人恳请公诉机关充分考虑被告人胡某某过去表现一直良好,系自首、立功、从犯、初犯、偶犯,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等减轻免除处罚情节,本着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胡某某减轻刑事处罚,建议免于起诉,如果实在不能免于起诉请判处三个月拘役并适用缓刑,以给其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回报社会。
以上辩护意见望参考采纳。
谢谢!
此致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
胡某某涉嫌盗窃案辩护人:刘耀武
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刘耀武
2021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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