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耀武律师专职律师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刑事辩护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民间借贷房产纠纷

  • 服务时间:08:00-22:59

  • 咨询热线:15836966966查看

  • 执业律所: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

服务地区

许某故意杀人一案

发布者:刘耀武|时间:2019年10月21日|51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判认定:被告人许某及其哥许四x与同村村民许xx素有积怨。199810416时许,许xx酒后持砍刀到许四x家中滋事,碰到在许四x家的孙某(被告人许某之妻),许xx孙某让进行言语威胁,并用刀砍击了孙某让的自行车。许某在家中闻讯后,即持红缨枪去找许xx欲行报复,在本村村民许国雨家附近见到许xx并发生冲突,许某即持红缨枪将许xx扎倒在地,并将许xx的砍刀打落在地上,许某又拿起砍刀对许xx四肢、头部等处乱砍,孙某让也持刀砍击许xx头部,致许xx经因全身多发性砍创伤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在侦查期间,被告人许某孙某让的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之妻党秀莲等人经济损失十二万元,党秀莲等人对二被告人予以谅解。

被告人许某孙某让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某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一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目击证人许一x、许二x、许三x等人证实被告人许某孙某让持刀猛砍被害人许xx的事实;证人许四x、韩xx、许五x、孙一x等人证实案发前因及双方产生积怨的情况;证人孙二x、党xx等人证实抢救被害人的情况;现场勘验笔录、照片及刑事技术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现场方位情况及被害人许xx的死亡原因等;被告人许某孙某让对犯罪事实始终供认,且所供同上述证据相印证。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许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孙某让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被告人许某孙某让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3600元。

二审请求情况

上诉人徐某许某2许某3上诉及其诉讼代理人意见:对许某孙某让量刑轻;赔偿少,应赔偿精神损失费等。

上诉人许某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称:原判定性不准,其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害人许xx在案发前因上有一定过错,量刑重;已经同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不应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上诉人孙某让上诉称:其没有砍击被害人;量刑重。

本院查明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相同,且经一审当庭举证、质证,经本院审核,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人徐某许某2许某3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赔偿少,应赔偿精神损失费等之理由,经查,其提出的精神损失费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的赔偿范围,原判根据其遭受的实际经济损失,所判数额并无不当。

关于上诉人许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判定性不准,其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之理由,经查,许某因琐事而持砍刀等凶器连续砍击被害人头部等要害部位,致被害人全身多发性砍创伤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其杀人的主观故意明显,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关于上诉人许某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害人在案发前因上有一定过错,量刑重之理由,经查,被害人酒后到许某哥家滋事,且砍击孙某让的自行车,原审法院已认定被害人对引发本案有一定的责任,并在量刑时给予了充分的考虑,原判根据许某的犯罪性质、情节、所造成的后果及社会危害程度,所判刑罚适当。

关于上诉人许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已经同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不应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之理由,经查,在一审庭审前被告人在民事赔偿方面只是同被害人部分亲属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并不代表全部家属的意见,故原审法院依法判决赔偿部分没有达成调解协议家属的经济损失并无不当。

关于上诉人孙某让提出其没有砍击被害人;量刑重之理由,经查,上诉人孙某让持刀砍击被害人的事实有多位目击证人证实,且孙某让在侦查阶段亦曾供认,足以认定;原判根据孙某让的犯罪性质、情节、所造成的后果及社会危害程度,所判刑罚并无不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许某孙某让因琐事而持械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并致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惩处。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和民事赔偿数额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但原审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不当,应予纠正。上诉人徐某许某2许某3的上诉理由及其诉讼代理人意见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上诉人许某孙某让的上诉理由及其许某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亦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全站访问量

    381554

  • 昨日访问量

    212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刘耀武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