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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杨xx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二审刑事裁定书

发布者:刘耀武|时间:2019年09月24日|221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男,汉族,小学文化,住广东省惠州市,无前科。2018年11月9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光明路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15日被执行逮捕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审理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某、杨xx、李某、张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于2019年5月31日作出(2019)豫0402刑初89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杨某、杨xx、李某、张某均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检察机关指控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某、杨xx、李某、张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部分事实不清,李某是否构成自首未予查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9)豫0402刑初89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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