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该条是关于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监护人责任的规定。
根据该条规定监护责任是无过错责任,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无论监护人是否进到监护责任,监护人都应承担侵权责任。
监护人责任范围,受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无财产的制约,被监护人有自己的财产的,应当由其自己的财产支付赔偿费用,监护人仅对不足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在起诉时,为便于查明侵权行为是否成立及如何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应将被监护人及监护人列为共同被告。
贾明惠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