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明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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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的孩子致人损害,列谁为被告

作者:贾明惠律师时间:2025年03月3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52次举报
2025-03-30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该条是关于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监护人责任的规定。

根据该条规定监护责任是无过错责任,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无论监护人是否进到监护责任,监护人都应承担侵权责任。

监护人责任范围,受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无财产的制约,被监护人有自己的财产的,应当由其自己的财产支付赔偿费用,监护人仅对不足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在起诉时,为便于查明侵权行为是否成立及如何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应将被监护人及监护人列为共同被告。

贾明惠律师,系辽宁同泽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从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离婚纠纷、继承纠纷、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等民事纠纷,具有...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辽宁-沈阳
  • 执业单位:辽宁同泽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2101201411380397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继承、人身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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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01201411380397 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继承、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