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其中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特别是生活中人们常提起的夫妻一方赠与“小三”财产的问题,那么,如果遇到此类问题,夫妻关系中的另一方是否有权追偿,又该追偿一半还是全部呢?夫妻离婚后是否有权追回?
一、夫妻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是无效的,并且是全部无效。
1、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对夫妻财产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将共同财产无偿赠与他人,严重损害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有违民法上的公平原则,这种赠与行为应属无效。
那么,当夫妻关系中的一方将财产赠与第三方,另一方是有权主张追偿一半还是全部呢?有的观点主张,既然是夫妻对共同财产均享有处分权,赠与人在共同财产中自己享有的一半的财产赠与则是有效的,也就是说赠与人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如果需要受赠人返还的话,受赠人返还也仅需返还二分之一即可。但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倾向性意见是:支持夫妻一方以另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系无效行为,判决返还全部财产。
2、《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九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半数的份额。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