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XXX没有登记结婚,但我们自1995年起至其去世一直以夫妻名义在一起生活,而且我们也有了孩子,现在他去世了,我能否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
解决该问题需要弄清楚双方共同生活状态的性质,究竟是事实婚姻还是属于同居关系,结论不同,导致的法律后果不同,即能否以配偶身份享有继承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故,根据该条规定,自1994年2月1日起,即与对方以夫妻名义生活多年,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但因未补办结婚登记,仍不能认定存在婚姻关系,双方之间仍是同居关系,所以,不具有继承权。
贾明惠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