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周晨律师 时间:2023年02月14日 136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小魏2009年3月入职公司,担任操作工岗位。工资由“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补助+加班费”构成。自2017年起,小魏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调整为10000元/月,补助和加班费则根据每月的出勤时长来确定。
2021年3月,公司与小魏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协商的内容主要围绕在经济补偿金和年休假工资的金额。对于经济补偿金,双方均认可小魏离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是15998.6元,并以此作为计算基数。对于年休假工资,双方都认可小魏有20天未休年假,但在计算金额上产生了分歧。
【争议分歧】
小魏主张:年休假工资的计算基数应该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一致,未休年休假工资应该是29422.71元(15998.6÷21.75×20×2)
公司主张:年休假工资的计算基数应该按照工资中每月的固定金额计算,也就是“基本工资+岗位工资”10000元,小魏的未休年休假工资应该是18390.8元(10000÷21.75×20×2)。
【审理结果】
庭审中,公司和小魏对以下事实都予以确认:
1、小魏的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补助+加班费”;
2、离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是15998.6元;
3、离职前12个月的加班费共计39227.4元;
4、小魏尚有20天年假未休。
仲裁委最终裁决公司向小魏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23410.85元。
【律师评析】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法律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职工,根据工作年限的长短,可以每年享受5-15天不等的年假。对于未休年假的部分,公司应该按照职工日工资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其中包括公司公司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收入,也就是说公司只需要额外再付200%就行。
职工日工资是按照职工的月工资÷21.75进行计算,这里的月工资指的是职工前12个月剔除加班费后的月平均工资。
本案中,小魏离职前12个月的工资总计是191983.2元(15998.6×12),从小魏的工资构成来看,这其中包括39227.4元的加班费,所以根据法律规定计算年休假工资时,要把这期间内的加班费从总金额中扣除,即(191983.2-39227.4)=152755.8元,得出月工资为152755.8÷12=12729.65元。那么小魏20天未休年假的工资就是12729.65÷21.75×20×2=23410.8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