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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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朝阳区专职律师执业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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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家办公不是用人单位单方面降薪的理由

发布者:周晨律师 时间:2023年02月02日 129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

何某2015年9月1日入职北京某数据有限公司,担任行政总监一职,月薪30000元,双方自2022年2月起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22年5月开始,由于疫情的原因,公司通知包括何某在内的全体员工居家办公。

2022年7月,何某发现打到工资卡的数额比以往月份数额明显减少,便进入公司系统查询自己的工资单,发现有一项“在家办公效率扣款”,何某认为自己居家期间活一点没少干,怎么就扣工资了。随后找到公司沟通此事,但双方分歧较大,未果。直到2022年9月,何某以公司克扣工资为由提出了解除,之后便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


【过程】

何某主张:2022年5月开始居家办公期间,公司只发了60%的工资,尚有40%未发放,公司应当补齐工资差额,以及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共计30余万元。

公司答辩:根据政策,公司安排员工居家办公,并向员工发送了《全员居家办公》的通知,通知内明确居家期间工资按60%发放,何某收到了该通知并未提出异议,此后公司按照通知的要求向何某发放工资后,何某对工资数额也没有提出异议,因此不同意向何某支付工资差额。


【结果】

仲裁委经审理后,支持了何某的全部仲裁请求。


【律师评析】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与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关于审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第9条规定,除经协商一致降低劳动报酬外,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家上班或灵活办公,一般应视为劳动者正常出勤,对劳动者要求支付工资差额的请求应予支持。

此外,最高院发布的《关于为稳定就业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中也再次强调,除依法按协商程序降低劳动报酬的,单位安排员工灵活办公或居家办公的,按正常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因此,居家办公不能成为用人单位单方面降薪的法定理由。本案中,公司未与何某协商一致,仅仅通过单方面的通知,就只发60%的工资,显然是不合法的,属于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何某以此解除劳动合同,有权要求公司补足工资差额并支付经济补偿。

周晨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专注于劳动纠纷及合同纠纷领域,执业10余年,经验丰富,擅长处理个人及企业因劳动争议引发的...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太古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1211579885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工伤赔偿、合同纠纷、经济仲裁、调解谈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