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周晨律师 时间:2022年05月09日 221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小水2009年10月入职某设计研究院,从事土木试验工作,每月工资7000元。2020年4月小水发现研究院从2018年才开始给他缴纳社保,此前十年一直没有社保记录,在跟研究院沟通补缴无果之后,2020年6月2月以单位未缴纳社保为由解除劳动关系。
2020年6月8日,小水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研究院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7000×11=77000元。
庭审期间,小水提交了招工表、劳动合同、社保权益记录等材料证明2009年10月入职设计研究院后,直到2017年12月都没有缴纳社会保险的记录,2018年才开始缴纳社保。
【审理结果】
仲裁委经审理后,依法驳回了小水的仲裁请求。
【律师评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46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以此为由提出解除,是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的,但为何本案仲的小水却要不到呢?这主要是因为地区政策的差异所导致的。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三)第24条指出: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前一年内,存在因用人单位过错未为劳动者建立社保账户或虽建立了社保账户但缴纳险种不全情形的,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的规定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的,一般应予支持。
从北京的这个政策可以看出,只有解除前1年内存在未缴纳社保行为的,劳动者离职才能主张经济补偿金。本案中的小水,2009年入职后一直没有缴纳社保,直到2018年单位才开始为其缴纳社保,小水2020年6月离职,离职前1年内是不存在未缴纳社保情形的,因此,小水要不到经济补偿金。
又比如深圳地区,如果劳动者以单位未缴纳社保离职要补偿金的,除了有未缴纳社保的事实存在外,还需要劳动者先向单位提出补缴的要求,此后一个月内单位还没有办理补缴手续的,劳动者辞职才有经济补偿金。
虽说《劳动合同法》是全国统一的,但实际施行过程中,会存在地区差异,所以劳动者维权之前,还是需要多关注和了解一下地方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