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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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朝阳区专职律师执业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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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的医药费金额是以全部费用为准还是以自费部分为准?

发布者:周晨律师 时间:2021年05月10日 223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

2020年5月,章X被洪X打伤头部,同日在派出所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洪X承担章X全部的医药费及后续检查费。但时候洪X拒不履行调解协议的赔偿义务,于是章X向法院起诉,要求洪X赔偿张X的医药费及后续检查费共计6500元。

庭审中,章X提供自己的全部就诊记录及费用单据,共花费医药费6500元,其中自费部分为4755元。经法院核实,章X的医疗保险处于正常缴纳状态。


【结果】

法院判决洪X向章X支付医药费4755元。


【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费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本案中,章X提供医院的费用票据总额为6500元,其中自费部分金额为4755元,可以通过医保报销的金额为1745元。那么,在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中,索赔的医药费金额是以全部费用为准还是以自费部分为准?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继今年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本案中,章X的医疗保险处于正常缴纳状态,故可以通过医保报销的医疗费并不是受害人自费产生的损失,根据损失填补原则,受害人不能因为一个损害获得两次赔偿,进而从中受益。

因此当侵权事件发生后,受害人应当妥善保管好自费支付的各种凭证、票据,以便于在后期追偿时确保损失能够得到全部支持。

周晨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专注于劳动纠纷及合同纠纷领域,执业10余年,经验丰富,擅长处理个人及企业因劳动争议引发的...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太古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1211579885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工伤赔偿、合同纠纷、经济仲裁、调解谈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