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周晨律师 时间:2019年07月11日 70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
赵某2012年8月11日入职北京某公司工作,担任董事长助理。2017年4月,经公司高层会议决定,由赵某兼管公司销售工作,同时颁布实施销售提成制度。
2018年12月,由于公司要停产停业,开始与所有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协商一致的,双方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
协商过程中,赵某与公司就2018年的销售提成发生了分歧,经核算,赵某的提成金额为33万余元,但公司认为赵某是兼管销售工作的,不能二次取薪,不愿意支付提成。此时,赵某意识到多半要通过诉讼的方式索要提成,便及时咨询、委托律师搜集相关证据。
本着协商优先的原则,赵某后续又与公司沟通了几次,但公司都以同样的理由拒绝,于是赵某提请仲裁,仲裁委经审理后,支持了赵某的全部请求,由公司向赵某支付销售提成33万余元。
【律师评析】
劳动争议纠纷中,劳动者索要提成的,需要对自己的请求承担举证责任,包括:提成标准、计提比例、销售业绩等,缺一不可。
由于劳动者举证不足而导致败诉的情形不胜枚举,比如:
1、劳动者只能拿出用人单位的销售制度,但无法证明自己的销售业绩;
2、用人单位没有按照约定的比例发放提成,存在克扣的情形,但劳动者不能证明约定的提成比例。
通常情况下,能够证明劳动者享受提成的材料大部分都是由用人单位掌握,比如签订的销售合同、合同发票、回款情况、统计销售记录的内网系统等。这就要求劳动者具备一定的“证据意识”。如同本案中的赵某,在与用人单位第一次协商时就已经意识到双方后期可能发生诉讼,及时寻求律师的专业支持,提前搜集、固定证据,而事实证明,本案开庭后,用人单位也感慨劳动者一方的证据准备的非常全面。
因此,防患于未然强于亡羊补牢,毕竟一旦双方谈判破裂,用人单位也有了防范之心,彼时再找证据,难于上青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