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周晨律师 时间:2019年06月10日 171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
徐某自2003年10月15日开始,在北京某银行支行做保洁,2015年3月25日,徐某以该银行支行拖欠加班费、未缴纳社保的理由,通知银行支行解除劳动关系,然后向北京市某区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银行支行向其支付拖欠的加班费165400元、经济补偿金36000元。
银行某支行辩称,徐某与我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
经查,徐某系某保洁公司的员工,保洁公司与银行签订劳务外包协议,将徐某安排至该支行工作,由保洁公司为其发放工资、缴纳社保,仲裁委追加保洁公司为第三人。由于徐某未能提供其存在加班的事实,故而其要求支付拖欠加班费及经济补偿金的请求缺乏事实依据。
【律师评析】: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该对自己存在加班的事实提交证据。
通常能证明存在加班最直接文件就是打卡记录,但光凭打卡记录还是不全面的,司法实践众存在着部分法院认为打卡记录只能证明考勤的情况,但无法证明打卡期间是否有工作行为,故而可以提交相应的工作记录来对打卡记录进行佐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