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周晨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07日 59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
汪XX入职某能源公司,担任办公室主任一职。双方约定汪X年薪18万另加绩效,每月先发放15000元,每半年再根据工作表现支付绩效工资。
2018年12月,汪X因病住院,此后开始休病假至2019年3月,一共4个月。病假期间,能源公司按照每月1760元的标准给汪X发工资。
2020年3月5日,某能源公司单方通知汪X解除劳动关系。
2020年4月3日,汪X就病假工资差额、绩效工资等问题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过程】
汪X主张,1、公司每半年支付一次绩效工资,但到解除时,一直未支付2019年下半年绩效工资;
2、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在单位工作2年以内,休病假不超过6个月的,病假工资按照员工工资的60%发放,自己病假期间的工资应为9000元,但公司只按照1760元发放,属于不足额发放。
公司辩称:1、认可汪X享受绩效工资,但数额正在核算中,核定完毕后会支付;
2、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明确,病假工资标准为最低工资标准的80%,公司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不存在不足额发放的行为。
【结果】
仲裁委支持汪X关于病假工资差额、绩效工资的全部请求。
【评析】
法律规定的病假工资标准,是一个保底标准。实践中有些公司从人道主义角度、社会公平角度以及公司企业文化等方面考虑,会制定比法律标准高的病假工资制度,而这种高于法律规定的标准因不违反法律最低标准的规定,都是有效的。一旦制定此种制度后,公司在发放病假工资时,就要按照高标准执行,否则就涉嫌克扣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