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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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朝阳区专职律师执业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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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制度规定的病假工资高于法定标准的,以制度为准

发布者:周晨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07日 49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

汪XX入职某能源公司,担任办公室主任一职。双方约定汪X年薪18万另加绩效,每月先发放15000元,每半年再根据工作表现支付绩效工资。

2018年12月,汪X因病住院,此后开始休病假至2019年3月,一共4个月。病假期间,能源公司按照每月1760元的标准给汪X发工资。

2020年3月5日,某能源公司单方通知汪X解除劳动关系。

2020年4月3日,汪X就病假工资差额、绩效工资等问题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过程】

汪X主张,1、公司每半年支付一次绩效工资,但到解除时,一直未支付2019年下半年绩效工资;

2、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在单位工作2年以内,休病假不超过6个月的,病假工资按照员工工资的60%发放,自己病假期间的工资应为9000元,但公司只按照1760元发放,属于不足额发放。

公司辩称:1、认可汪X享受绩效工资,但数额正在核算中,核定完毕后会支付;

2、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明确,病假工资标准为最低工资标准的80%,公司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不存在不足额发放的行为。


【结果】

仲裁委支持汪X关于病假工资差额、绩效工资的全部请求。


【评析】

法律规定的病假工资标准,是一个保底标准。实践中有些公司从人道主义角度、社会公平角度以及公司企业文化等方面考虑,会制定比法律标准高的病假工资制度,而这种高于法律规定的标准因不违反法律最低标准的规定,都是有效的。一旦制定此种制度后,公司在发放病假工资时,就要按照高标准执行,否则就涉嫌克扣工资。

周晨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专注于劳动纠纷及合同纠纷领域,执业10余年,经验丰富,擅长处理个人及企业因劳动争议引发的...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太古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1211579885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工伤赔偿、合同纠纷、经济仲裁、调解谈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