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周晨律师 时间:2018年10月12日 61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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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等9人系某(天津)鞋业有限公司员工,2013年沈某等9人同时离职并向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失业保险、经济补偿金等各项费用等100余万元。
某(天津)鞋业有限公司接到仲裁通知后,委托周晨律师代理公司与沈某等9人等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律师在了解相关事实情况及查阅文件资料后,认为沈某等9人等要求缺乏法律支持。
庭审中,沈某等9人为了证明自己在工作中存在加班,向仲裁委提交了自己记录的工作时间与出勤日期,本律师认为该记录系劳动者自己记录,无公司盖章或者负责人的认可,真实性难以核实,不能证明自己的主张。
案件经仲裁委审理后,驳回了沈某等9人等仲裁请求。此后沈某等9人继续起诉,基层法院及中院在审理后,做出与仲裁一致的裁判结果。
点评:用人单位有拖欠或克扣工资行为的,劳动者以此解除劳动关系可主张经济补偿金。本案中,沈某等9人为证明自己存在加班,提供了个人记录的工作时间,从法律角度来讲,个人记录的材料系单方制作,在无其他证据提供佐证的情况下,真实性难以认定,自然不会被审判机关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