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周晨律师 时间:2018年01月11日 62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介绍】:
D某1996年6月入职某集团北京公司,2008年1月24日与北京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5年11月21日,D某收到了北京公司快递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内容为:“根据公司《劳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及《工作秩序及考勤管理暂行规定》,北京公司决定自2015年11月19日解除劳动合同”。随后双方发生争议。
D某称:北京公司无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违反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向北京公司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D某向法院提交劳动合同、银行工资流水、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北京公司辩称:D某曾在2015年9月先后向北京公司递交病假条,被建议休息至10月底,但北京公司发现D某在病假期间为其他公司提供劳动,认为D某利用病事假从事第二职业,严重违反公司纪律,因此解除劳动合同。北京公司向法院提交:1、微信群发截图,用以证明规章制度已送达D某;2、《劳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用以证明公司严禁员工利用病事假从事第二职业;3、该集团山东公司的证明,用以证明山东公司的员工知晓D某在病假期间所从事的工作;4、快递单;5、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法院认定】:
一、对于D某是否存在利用病事假从事第二职业的事实:鉴于北京公司提交的证明,是同一集团下的其他子公司出具的,两者是关联公司,证明的真实性难以采纳;
二、规章制度是否有效送达D某。在本案中,北京公司提交微信群截图证明规章制度已送达员工,但“微信截图”未经公证程序,且D某不认可该微信截图的真实性,因此北京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已经规章制度告知了D某。
综上,法院认定北京公司的解除行为缺乏事实依据、制度依据,其解除行为违法,应向D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律师点评】:
该案件经历仲裁、一审、二审,公司均败诉。作者作为本案劳动者的代理律师,曾先后代理其他多位劳动者与该单位的劳动争议案件,发现该公司在规章制度的送达上存在很大的问题。
我们都知道企业的规章制度需要公示告知给劳动者才有效。随着现在无纸化办公的发达,规章制度的送达方式也多样化起来,大致有以下这些方式:
1、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送达给劳动者;
2、单独签署签收规章制度的文件;
3、通过开会培训的方式送达;
4、通过QQ、邮件、微信、OA系统等送达;
5、在公司公告栏张贴送达。
对于以上送达方式是否都有算有效呢?其实只要劳动者能够接收到的,都可以视为送达了,只是当进入到劳动争议诉讼中时,有些送达方式因形式缺陷导致缺乏证明力。比如本案中,公司通过微信群发送规章制度。首先,电子证据由于容易被篡改,在无其他证据进行佐证的情况下,很难被采纳;其次,公司无法证明劳动者也在该微信群内。又如在公司公告栏里张贴,实际中也许劳动者看到过,也许从未留意过,那么双方因为利益发生纠纷时,公司就很难证明劳动者曾经看到过。因此,只有落实到纸面上的签收记录,才能在诉讼中起到它应有的证据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