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周晨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5日 652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
王X在某国际科技(北京XX公司担任日语翻译,月薪8000元。后由于公司业务萎缩,公司欲安排王X等多名员工待岗,让王X签署《待岗协议书》,协议书中明确自待岗之日开始,公司每月按照1560元向王X发放生活费。
王X不认可公司的待岗安排,拒绝签署待岗协议,经与公司交涉无果后,向公司所在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补发工资差额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庭审中,王X和公司都认可确实存在业务萎缩一事,但王X认为自己并未签署公司的待岗协议,公司单方安排待岗的行为不合法,每月只发放基本生活费的行为也属于克扣工资,因此解除劳动关系,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仲裁委经审理后,认为公司存在克扣工资的行为,支持了王X经济补偿金的诉求。
【评析】
本案中,仲裁委支持员工要经济补偿金的理由并非是因为公司安排待岗的行为违法,而是因为公司在发放待岗工资的时候出现了瑕疵。
首先,根据工资支付规定,公司停工停产或是存在业务量不足的时候,可以单方安排员工待岗,不需要征得员工同意;
其次,公司安排员工待岗后的第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工资还是要按照全额工资发放,从第二个工资支付周期开始,才支付待岗工资。
很多公司会在支付待岗工资的时间上犯错误,从待岗的第一个月就发待岗工资,导致出现克扣工资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