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饶市XX公司、江西省赣东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赣11民终31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饶市XX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XX,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A,江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A,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省赣东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XX,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A,江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饶市XX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XX,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A,男,195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个体,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A,江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A,男,197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个体,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上诉人上饶市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西省赣东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饶市XX公司、A、B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2016)XX1103民初5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饶市XX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A、被上诉人江西省赣东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B、被上诉人C及其委托代理人D、被上诉人E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上饶市XX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2016)赣1103民初55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上饶市XX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41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钟 凌
审判员 韩 扬
审判员 程 锐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