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业已生效的(2014)普民四(民)初字第173号民事判决书已确认系争房屋上海市长风二村50号102-103室房屋产权不是邱宪然一人所有,邱宪然生前应当知道在按九四方案购买房屋时,也有其他同住人,同样具有购房资格,因限于政策规定,产权证登记只能登记为一人。2013年,邱宪然未经具有购房资格的同住人的同意,将系争房屋出售给原告,损害了他人利益,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属无效。邹松岭作为邱宪然的代理人,邹松岭在代理权限内实施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委托人承担。张小伟自认收到原告的购房款70万元,并用于邱宪然治病及生活,对合同无效,产生的返还财产义务应由邱宪然承担。现邱宪然在诉讼期病故,合同无效,返还财产的义务应由邱宪然的法定继承人在遗产继承范围内承担,且返还购房款本金时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标准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