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桂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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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置地(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程远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发布者:肖桂荣律师|时间:2016年08月29日|分类:合同纠纷 |27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第六十七条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业委会成立之前,开发商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之效力及于全体业主,业主应当全面履行。原告依据合同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有权获得物业管理费。作为业主,按时缴费则是应尽义务,被告应根据合同约定支付物业管理费。被告提出的房屋装修质量问题,应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不能因此而拒付物业管理费。需要指出的是,原告作为物业公司也应当向业主提供优质的物业服务,及时解决业主提出的合理要求,促使业主自觉履行支付物业费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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