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以及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我方提供的一系列证据,足以形成证据链证明我方与被告安地上海分公司间的服务合同关系依法成立以及我方向被告安地上海分公司提供了猎头服务的事实,被告安地上海分公司对接受猎头服务的事实予以否认,但就本案相关的基本事实均表示无法核实,亦应当对其抗辩意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对服务费的约定,我方未能提供本案系争业务对应的合同文本,诉讼中,双方均不同意进行询价,法院结合本案事实及被告认为合理的收费标准,酌情判决以王俭年薪的15%计算服务费为71,640元(39,800元/月*12个月*15%)。我方主张的利息损失,从我方2014年3月7日最后一次发送邮件催讨满7日后起算。被告安地上海分公司作为被告安地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被告安地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