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臻律师

  • 执业资质:1330620**********

  • 执业机构:浙江近山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论行政法学的学科体系

发布者:谭臻律师|时间:2019年02月18日|分类:行政复议 |781人看过

行政法学在世界各国的发展兴起不过短短二三百年时间,相比于其他部门法而言可以说是比较年轻。但纵观其发展历程,作为我国一部以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为主要研究对象的部门法,他的发展却又是迅速的。反观其他国家,行政法的制定与修改同样是各国近几十年来十分重视的议题,尤其是像一些大陆法系国家(例如法国)对行政法学研究的脚步一直没有停滞,即使是像一些英美法系国家,例如英国,美国等,过去对行政法学的立法不是特别重视,但随着世界大潮的推进,现在这些国家不仅立法进程加快,学术著作和教材的研究也日新月异。

相比于各国,我国的行政立法可谓在曲折中发展,起步晚,经历曲折,从第一部《行政法概要》问世至今已过去十多年时间,但可喜的是我国行政法立法工作成果丰硕。在国内大部分高等院校中,行政法课程已成为一门必修课程;有关行政法学的各种研究教材也不断涌现,一些有关行政法,行政诉讼法知识的丛书,普及读物和汇编资料也层出不穷。这些研究资料纷繁各异,涉及各个领域,如:行政法基础理论,基本原则,行政主体,行政监督,行政救济等等各个方面,使我国的行政法发展更加完善。然而,虽然我国行政法的立法进程发展迅速,但突出的问题还是显而易见的,比如行政法的体系结构就是其中一个重要的问题,我国的行政法产生发展的时间不长,体系结构缺乏科学性和系统性,而这势必会制约我国行政法学的进一步发展。

纵观我国现有的行政法学体系,我觉得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行政主体不明确,缺乏对行政主体概念的统一界定,何为行政主体?行政主体是指享有行政权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活动,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的组织。现有的行政法学体系中只是在法律关系部分简单地做了下阐释,并未做过多的阐述,这就使行政组织的职权和职责变得难以界定。行政主体主要是指行政机关的性质、分类、组织、职权、体系结构、工作原则等基本情况,以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涵义、权利义务等内容。这样就容易产生1、体系不科学,与行政学的内容多有重叠,在同一问题上讲述着同一内容,交叉较多。2、不系统。行政权涉及的范围广,牵涉的利益众多,是与人民群众关系最为密切一种权力,享有该权利的主体,实施行政行为的组织,这些都是行政法学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但现实生活中各行政主体多根据特定的情形制定一些单行规范,作出行政行为的主体也并不都是行政机关,这就会导致人们概念上的混乱。因此,行政法的学科体系应首先把行政主体的概念概括出来进行研究。

其次,行政救济体系不完善,相对人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曾经有学者撰文认为现代行政法学理论应当以平衡作为基础,这既包括行政机关与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平衡,也包括行政机关自身,相对人自身权利义务的平衡。这一理论为我们构筑行政法学体系提供了指导。现有的行政法学体系过于侧重行政机关的权力,忽视了对行政相对人救济权利的论述,常常使得行政机关侵犯了相对人合法权益后,相对人不知如何救济,可以依据什么程序进行救济,这必然导致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侵犯。1994年通过《国家赔偿法》也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因此,在构筑行政法学科体系时不仅要注重对行政行为和行政监督体系的论述,更要强调对行政主体侵犯相对人权益后该如何对其进行救济,行政救济理论应是行政法学科体系中的重要一环。

最后,行政程序法内容欠缺,无法可依。执法实践中,行政主体在进行行政活动时会依照各种实体法的规范进行活动,但往往忽视对行政程序法的遵守。现实生活中,不仅要对行政实体法进行完善,也需要行政程序法对行政权行使的方式、步骤、顺序等进行限定,使法律对行政程序进行有效地规制,使得相对人在受到行政权力侵害时能及时了解行政救济的程序并能切实援用该救济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否则,即使行政实体法的规范十分完善,缺乏相应的程序规定,则相对人的权利可谓是空中楼阁,违背依法行政的初衷。因此,在行政法的学科体系中还少不了对行政程序的落实,以切实保障相对人的权益。

从以上的分析可知我国行政法学的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一)行政法的基本理论。主要包括行政法的一些基础知识,例如什么是行政,什么是行政法,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基本原则等。落实到每一个章节又具体介绍了概念,特征,调整对象,法律地位,形式等内容,为后续的展开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二)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理论。主要介绍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既包括行政主体的含义、种类、地位、相互关系,也包括国家公务员的法律地位及身份划分,行政相对人的含义及法律地位等内容。

(三)行政行为理论。该部分主要介绍各行政主体的职责权限,具体包括:行政立法的概念、种类、原则、程序、行政立法技术等;行政执法的概念、特点、有效要件以及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司法的概念、特征、意义,行政仲裁、行政裁决、行政调解等内容。

(四)行政程序理论。此部分主要介绍了行政主体在作行政行为是需要遵循的步骤和顺序,具体包括行政程序的概念、特征、分类、基本原则、基本制度等。

(五)行政救济及对行政主体的监督。主要介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人民群众对行政主体行使权力的监督,具体包括人大的监督,检察机关的监督,审判机关的监督,政协、民主党派的监督,社会舆论和公民的监督等。行政救济方面包括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等。

行政法学的学科体系发展是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关于学科体系的研究也将不断深入,与时俱进。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