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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委员会与刑事诉讼

发布者:谭臻律师|时间:2019年02月18日|分类:刑事辩护 |1122人看过

监察委员会是党中央在监察体制上的新探索,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改革。他是由各级人大直接选举产生,同法院、检察院一样,接受人大监督。该机构的设立不再像过去一样隶属于地方和部门,而是一个全新的机构。作为行使国家监督职能的专门机关,其设立有助于实施组织和制度创新,整合反腐力量,扩大监察范围,丰富监察手段,实现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履行反腐败职责。

监察委员会的设立,其实质是将原先检察院的职务犯罪侦查权归属给了监察委员会,从而整合了原先的行政监察部门、预防腐败局以及检察院内部专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反贪局,另外党的纪律监察委员会与监察委员会也形成了合署办公。监察委员会作为一项对国家权力尤其是职务犯罪侦查权的重新配置与调整的重大制度改革,对整个刑事司法辩护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首先对于司法工作人员本身而言,监察委员会的设立势必会更加规范这些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使其行为受到有效的监督与制约。不仅可以检查其行为是否违纪违法,监督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还能从职务犯罪的角度来审视这些工作人员是否有滥用职权,贪污贿赂等行为,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在这样的全方位监督之下,司法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会更加小心谨慎,这有利于提高司法公正度。

其次对于检察机关而言,监察委员会的设立对其将产生巨大的冲击,检察院对职务犯罪的侦查权限或许会产生根本性的转变,作为国家监督职责的主要行使者,检察院原本承担着规范我国各级行政司法机关职权行为的职能,监督着国家公职人员的职权行为,如今监察委员会制度,则是将最具有刚性、最重要的法律监督权——职务犯罪侦查权,从检察院转移到监察委员会。职务犯罪侦查权,再加上对公职人员违纪与违法行为的调查权,监察委员会已在实际上取得了远比此前检察院更大的法律监督权。可以这么说,在试点地区,监察委员会已取代检察院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法律监督机关。当监察委员会制度在全国推开时,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就在实质上易主了。

最后对于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及其他刑事案件而言,鉴于监察委员会的特殊性,辩护与司法将会有新变化。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权将转归监察委员会所有,基于此当事人往往更愿意聘请外地律师担任职务犯罪案件的辩护人,由此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的辩护就会出现上提一级的现象,导致该类案子集中在省市两级城市,区县级城市将会逐渐失去职务犯罪案件的市场。此外,对于职务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案件而言,监察委员会的成立将更有利于法院对犯罪案件的定罪量刑,刑事辩护也将产生更好的效果。有益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以往的刑事案件进入审判程序后,法官往往不愿意甚至不敢依据事实和法律裁判案件,原因就在于案件是检察院提起的公诉,而检察院又具有职务犯罪的侦查权,如果法院对案件裁判不当,法官就担心检察院会以查办职务犯罪为名实施报复。而现在检察院失去了原先职务犯罪的侦查权限,对于一般的案件,法官就无需担心检察院以查案相威胁,可以遵从自己内心的想法依据事实和法律,也可以更多地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也就起到了更加重要的作用。

此外,有关《决定》规定,监察委员会对有关职务犯罪的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强制措施为留置而非逮捕,监察委员会在留置公职人员时,该公职人员还未必涉嫌犯罪,这就导致律师会见该公职人员会有一定的障碍。《决定》还规定对涉嫌职务犯罪的人员,监察委员会及时移送检察院提起公诉,而不是移送审查起诉,这就意味着检察院对于监察委员会移送的案件必须起诉,无需进行审查,只是履行了一个起诉的程序,可见监察委员会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监察委员会的设立是党和国家在新时期的探索与创新,是国家机构改革的重要尝试,也是监督体制的完善与发展,相信有了这个大胆的尝试,国家机关之间的配合会更加默契,相关的体制机制也会更加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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