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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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实际施工人聘用的劳动者与建筑施工企业间的法律关系界定

作者:张玥律师时间:2018年11月2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051次举报
2018-11-29

导读:

项目经理(实际施工人)聘用的劳动者(农民工)与建筑施工企业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被招用劳动者受伤时工伤责任由谁承担?

 

实际施工人(项目经理)聘用劳动者(农民工)与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建筑施工企业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首先,实际施工人的前一手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人、分包人或转包人与劳动者之间并没有丝毫的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更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

其次,如果认定实际施工人的前一手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人、分包人或转包人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那么,将由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人、分包人或转包人对劳动者承担劳动关系,而实际雇佣劳动者并承担管理职能的实际施工人反而不需要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了,这种处理方式显然不符合公平原则。

再次,我们认为,承包人、分包人或者转包人违反了建筑法的相关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或民事责任。不能为了达到制裁这种违法分包、分包或者转包行为的目的,就可以任意超越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强行认定本来不存在的劳动关系。

最后,虽然不认定实际施工人的前一手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人、分包人或转包人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不意味着劳动者民事权益得不到保护。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实践中个人承包经营者(也就是实际损失时,承包人、分包人或转包人是要承担民事上的连带赔偿责任的。)这是有利于对劳动者提供周全保护的。

从诉讼程序看,劳动者既可以单独起诉实际施工人,也可以将承包人、分包人或转包人与实际施工人列为共同被告;从实体处理上看,劳动者既可以要求实际施工人承担全额或者部分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承包人、分包人或转包人承担全额或者部分赔偿责任,还可以要求承包人、分包人或转包人与实际施工人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张玥,天津融耀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天津市律师协会会员,深耕民商事及刑事法律服务多年,兼具扎实的法学...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天津-南开区
  • 执业单位:天津融耀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20120********53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工程建筑、刑事辩护
天津融耀律师事务所
1120120********53 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工程建筑、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