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面对当前全国不断攀升的房价,为维护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不侵害出资父母的利益,《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但对该司法解释内容当事人并不都能正确理解,存在着误读。
上述司法解释内容,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形:
1、婚后父母全额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2、婚后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但由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的按揭不动产,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通过以上分类,可以看出根据公平保护的立法意图,在确认不动产所有权时,应当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做严格解释,该条规定的婚后父母对子女赠与的标的物应指不动产而非出资,只有父母通过全资购买取得了不动产的所有权,并将不动产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时方可适用该条规定,而对于父母部分出资购买房屋之情形,因此时父母并未支付购买房屋的全部对价,其尚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从而其无权决定将房屋赠与自己子女并将房屋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
除了以上两种父母出资购买房产的情形,日常生活中还存在着形形色色的父母出资购房的情形,现罗列出两种典型,便于大家了解和司法操作。
1、婚前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但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的按揭不动产,离婚时,应对另一方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给予补偿。
2、父母为子女支付首付款购买房屋并未表明是赠与夫妻二人,婚后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且父母尚为该房屋偿还房贷,该房屋应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
张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