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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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的法律认定

作者:张玥律师时间:2017年07月0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63次举报
2017-07-06

导读:

面对当前全国不断攀升的房价,为维护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不侵害出资父母的利益,《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但对该司法解释内容当事人并不都能正确理解,存在着误读。

上述司法解释内容,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形:

1、婚后父母全额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2、婚后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但由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的按揭不动产,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通过以上分类,可以看出根据公平保护的立法意图,在确认不动产所有权时,应当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做严格解释,该条规定的婚后父母对子女赠与的标的物应指不动产而非出资,只有父母通过全资购买取得了不动产的所有权,并将不动产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时方可适用该条规定,而对于父母部分出资购买房屋之情形,因此时父母并未支付购买房屋的全部对价,其尚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从而其无权决定将房屋赠与自己子女并将房屋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

除了以上两种父母出资购买房产的情形,日常生活中还存在着形形色色的父母出资购房的情形,现罗列出两种典型,便于大家了解和司法操作。

1、婚前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但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的按揭不动产,离婚时,应对另一方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给予补偿。

2、父母为子女支付首付款购买房屋并未表明是赠与夫妻二人,婚后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且父母尚为该房屋偿还房贷,该房屋应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

张玥,天津融耀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天津市律师协会会员,深耕民商事及刑事法律服务多年,兼具扎实的法学...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天津-南开区
  • 执业单位:天津融耀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20120********53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工程建筑、刑事辩护
天津融耀律师事务所
1120120********53 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工程建筑、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