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用工管理中,很多公司存在一个根深蒂固的误区:员工业绩不达标、绩效考核不合格,公司有权直接辞退、无条件开除。甚至大量企业在员工手册、劳动合同中明文约定:“连续两个月业绩不达标,视为自动离职”“季度考核不合格,公司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但结合《劳动合同法》及全国法院统一裁判规则:单纯业绩不达标,绝对不是企业可以直接辞退员工的法定理由。任何跳过法定前置程序、仅以业绩未完成、考核不合格为由的单方辞退,几乎全部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企业需支付高额赔偿金。
本文结合司法实务,彻底厘清业绩不达标辞退的合法与违法边界,明确企业合规流程、常见违规雷区、员工维权赔偿标准。
一、核心法律定论:业绩不达标≠可以直接辞退
很多企业将“业绩未完成”等同于“严重违纪”,这是用工最大的法律误区。我国《劳动合同法》仅规定两类合法单方解除情形,其中没有任何一条规定业绩不达标可直接辞退。
1. 法定即时辞退情形(无需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仅员工存在严重违纪、严重失职舞弊、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被追究刑事责任等主观过错行为,公司可无偿直接辞退。
重点司法认定:业绩不达标属于履职能力、客观工作结果问题,并非员工主观违纪、过错,绝对不能套用严重违纪条款直接开除。各级法院均明确:绩效考核不达标,不属于法定即时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
2. 唯一可辞退业绩不达标员工的情形(需补偿+前置程序)
唯一关联条款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不能胜任工作解除: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需经过培训 或 调整工作岗位的法定前置程序;经再次考核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方可提前30日书面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N+1)解除劳动合同。
由此得出终局结论:
1.单次、直接业绩不达标:绝对不能辞退,辞退即违法;
2.即便认定员工不胜任工作:不培训、不调岗、不复评,直接辞退,依然违法;
3.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合同约定:业绩不达标可直接开除,该条款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自始无效,不能作为辞退依据。
多地法院判例一致:用人单位自行创设的“业绩不达标直接解除”规则,属于违法排除劳动者权利,约定无效,解除行为违法。
二、企业99%败诉的违规辞退情形(全部属于违法解除)
结合近年劳动仲裁、法院判例,企业针对业绩不达标员工的以下操作,100%被认定为违法解除,需支付2N赔偿金:
情形一:单次业绩不达标,直接下发辞退通知书
无论员工是月度、季度业绩未完成,哪怕连续一次考核垫底,企业直接开除、劝退、强制离职,均构成违法解除。
法律逻辑:履职能力瑕疵属于正常用工风险,法律给予劳动者整改、适配岗位的机会,禁止企业一刀切直接辞退。
情形二:跳过培训/调岗,连续不达标直接辞退
部分企业自以为合规:约定“连续两季度业绩不达标即可辞退”,但完全省略培训、调岗法定前置程序。
司法裁判口径:培训或调岗是强制性必经程序,不可省略、不可替代。无任何整改措施,仅凭两次考核不合格辞退,程序严重违法,解除无效。
情形三:滥用“自动离职、视为放弃岗位”条款
劳动合同、员工手册中约定:业绩不达标视为自动离职、考核不合格自动解除劳动关系。
法律明确:劳动关系的解除只能通过法定方式,不存在“自动离职”。任何用人单位创设的自动解除条款,全部无效,以此辞退员工属于违法解除。
情形四:考核标准不合理、不透明
企业制定远超行业常规、不可能完成的业绩指标,且未提前公示、未告知考核规则、无业绩复盘记录,以此认定员工不胜任工作并辞退,因考核依据违法,解除行为整体无效。
三、唯一合法辞退业绩不达标员工的完整四步流程
企业想要合法辞退业绩不合格、无法胜任工作的员工,缺一不可,必须严格走完全套法定流程,否则必败诉:
第一步:合法合规认定“不能胜任工作”
1.业绩指标、考核制度经民主程序制定、全员公示、员工签字确认知晓;
2.考核标准量化、客观、合理,非霸王条款、非不可能完成任务;
3.留存完整考核数据、业绩台账、未达标书面记录、员工确认签字材料。
第二步:履行法定前置整改义务(核心关键)
二选一即可,必须留存书面证据:
1.专项培训:针对业绩短板开展岗位技能、业务专项培训,留存培训通知、签到表、培训课件、培训记录;
2.合理调岗:调整至与员工能力、资历匹配的岗位,调岗具有合理性,不得恶意调岗至偏远、降级、侮辱性岗位。
司法红线:临时走过场的形式培训、恶意不合理调岗,会被法院认定为规避法律,依然判定解除违法。
第三步:二次复评考核
经过培训或调岗后,重新设置合理考核周期,再次进行业绩、能力考核,确认员工仍然无法胜任工作,留存二次不合格的完整证据。
第四步:合法解除+足额补偿
1.提前30日向员工出具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说明法定理由;
2.或直接支付1个月工资代通知金;
3.按照员工工作年限支付N倍经济补偿金(N+1);
4.办理社保、离职、档案交接手续。
张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