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详情
申请人于2008年8月入职被申请人公司,岗位工程师,双方劳动合同签订至2015年9月,合同期满后未续签,但申请人继续在岗工作,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续被申请人长期拖欠劳动报酬,申请人无法维持生活,于2018年7月向公司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单位长期拖欠工资、欠缴公积金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申请人提起劳动仲裁,仲裁请求:1.支付2018年2月至7月拖欠工资24798元;2.支付2017年12月未足额支付工资5127元;3.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9496.04元;4.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办理档案及社会保险转移手续。
申请人核心观点: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被申请人长期拖欠工资,劳动者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应当足额补发拖欠工资,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办理社保档案转移。
张玥律师接受劳动者委托,担任本案申请人仲裁阶段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
本案代理难点:被申请人收到仲裁通知后拒不到庭、不提交答辩材料及证据,案件适用缺席审理;需要完整收集劳动关系、工资标准、欠薪事实、解除通知送达等全套证据,证明欠薪事实、工资基数、工作年限,保证仲裁请求全部被采信;需准确核算经济补偿金金额,厘清事实劳动关系项下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
二、案件结果
仲裁委审理认定: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举证答辩权利,应当承担不利后果;被申请人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用人单位负有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办理档案和社保关系转移的法定义务。
裁决:全部支持申请人仲裁请求。
1. 一次性支付拖欠工资24798元;
2. 一次性支付工资差额5127元;
3. 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49496.04元;
4. 为申请人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办理档案、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三、整体代理成果
律师整理劳动合同、社保缴费证明、银行工资流水、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快递送达凭证等全套证据,固定劳动关系、工资标准、欠薪事实、解除通知送达事实。准确核算欠薪金额与经济补偿金,撰写仲裁申请书、组织证据目录,完成仲裁庭审陈述与举证。被申请人缺席庭审,仲裁委采纳我方全部主张,全额支持工资、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及办理档案社保转移的请求,帮助劳动者追回全部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
张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