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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疑妻子患有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结婚数日提离婚

发布者:张玥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5日|分类:婚姻家庭 |1071人看过

案件描述

【基本案情】

婚检异常,丈夫怀疑妻子患有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

去年,男青年陈某经媒人介绍认识了女青年张某某,今年正月双方订了婚。5月中旬的一天,双方到医院做婚检,陈某发觉张某某血常规检查时白细胞等指标偏低,怀疑张某某患有血液方面疾病,但双方当天还是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了结婚证。之后,陈某疑云未消,仍怀疑妻子患有并隐瞒了血液方面的严重病情,并认为这种疾病会影响生育,影响家庭生活,5月下旬的一天,陈某向法院起诉离婚。

在法庭上,张某某辩称,她没有患陈刚所说的血液方面的严重疾病,相关血常规指标偏低,只是身体免疫力比较低,没什么问题,所以不同意离婚。

【法庭审理】:

证据不足,不能证明妻子患有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驳回诉请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在与张某某登记结婚后仅数日即起诉离婚,但陈某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张某某患有他所诉的疾病,且该病是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因该病现已导致双方夫妻感情破裂;该案也不存在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因此法院对陈某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其离婚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有哪些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而本案男女双方结婚时间仅数日,没有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破裂。又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规定,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经调解无效的,可判决离婚。但何为“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审判实践中,多根据我国《母婴保健法》第八条的规定的精神,认为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主要包括:1、严重遗传性疾病;2、指定传染病;3、有关精神病。本案男方怀疑女方患有严重的血液病,但未能提供这方面的证据,而且也不能证明该病属于上述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之一,因此法院驳回其离婚请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 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第八条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

(一)严重遗传性疾病;

(二)指定传染病;

(三)有关精神病。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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