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俊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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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代为继承案

发布者:朱俊凯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继承 |447人看过

关某是一位高级工程师,有一子一女。2年前,关某的女儿因车祸身亡,留下一个女儿。不久,关某也因伤心过度去世,留下了8万元存款。关某的儿子将财产全部拿走,关某的外孙女认为自己也有继承权。于是,她将舅舅告上法庭,要求继承外祖父的遗产。法院最终支持了她的诉讼请求。

老教授李某有三子一女,均已成年。2001年冬,李某的大儿子因患癌症,医治无效死亡,留有两个儿子(即李某的两个孙子)。2003年春,李某去世,遗有两个儿子,一个女儿。当时因故遗产没有分割。2005年,李某的两个儿子又在一次车祸中不幸死亡,各自遗有一个女儿(即李某的两个孙女)。2006年准备处理李某的财产,李某的女儿、两个孙子、两个孙女为继承遗产发生纠纷。

分析

1.李某的两个孙子有无继承权?

2.李某的两个孙女有无继承权?

3.李某的女儿如果有子女,他们有无继承权?

广州朱律师深度剖析代位继承法律制度

(一)概念

代位继承,法定继承中的一种特殊情况,就一般意义上说,是指有法定继承权的人在继承开始前死亡,由其晚辈直系血亲代其参加继承,并继承其应继承的份额的一种继承制度。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是被代位继承人,其晚辈直系血亲是代位继承人,他们的继承权是代位继承权。

(二)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代位继承发生必须满足下面几个条件

1.须被代位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前死亡。若继承人死于被继承人死亡之后,则因继承已经开始,继承人自行继承,而不会发生代位继承。于这种情况下,如继承人尚未来得及实际接受遗产,只能发生转继承,而不能发生代位继承。

2.须被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只有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才能引起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任何别的继承人都不能成为被代位继承人,他们的晚辈直系血亲也不能取得代位继承权。被继承人的子女既包括婚生子女,也包括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已经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3.须被代位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我国《继承法》上未明确规定,在被代位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情形下,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可否代位继承。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

4.须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被代位继承人的旁系血亲或长辈血亲均无代位继承权。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包括被代位继承人的生子女、养子女或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不受辈分限制。

(三)分析

朱律师认为,在案例中,李某的两个孙子根据代位继承法律制度享有继承权。案情显示两个孙子满足代位继承的所有法律要件:1.被代位继承人李某的大儿子于2001年冬死亡,早于2003年春死亡的被继承人李某。2.被代位继承人李某的大儿子是被继承人李某的子女。3.被代位继承人李某的大儿子没有丧失继承权。4.代位继承人李某的两个孙子是被代位继承人李某大儿子的晚辈直系血亲。综上,李某的两个孙子是代位继承人,享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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