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俊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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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房产纠纷婚姻家庭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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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继承案

发布者:朱俊凯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继承 |536人看过

2008年11月28日,家住塘厦镇的陈某因交通事故身亡。陈某生前已婚,并生育一对儿女。但是,陈某生前与他人长期同居生活,并生育一子陈某某。

此前,陈某曾写有遗嘱,约定若自己去世,遗产由两个儿子陈X某(化名)和陈某某各得一半,并且附义务于陈X某,要求其抚养陈某某。

陈某车祸去世后,其家属获赔50万元,陈某某及陈某的其他继承人已进行了分割。

因陈某生前遗有房屋,陈某某要求分割房产,但未果。于是,陈某某便将陈某婚生儿女以及陈某的母亲、妻子告上法庭,要求分割陈某遗产。

法院判定非婚生子有继承权

市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在遗嘱中对自己的财产进行处分部分有效,应予支持。陈某遗留的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陈某只对其中一半有处分权。根据遗嘱,陈某某应继承一半,即房屋的四分之一。

法院从有利于当事人的生产、生活角度出发,对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并判令房屋的一半归陈X某所有,陈X某折价补偿给陈某某。

法庭上,陈X某又提出,既然陈某某要求分割财产,那么也应承担陈某生前所欠债务6万多元。对此,市法院根据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认定陈某某也应承担陈某生前一半债务。

律师说法

婚生非婚生子女权益平等

广州朱律师认为,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公布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征求意见稿,意见稿中拟对“小三”进行规制,即有配偶者与“小三”之间约定的财产性补偿,法院不予支持。该规定是对“小三”生存空间的压缩,能更好地维护婚姻家庭稳定。但本案涉及的并非“小三”的权益,而是“小三”所生子女的权益。按照现行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的权益与婚生子女的权益是平等的,不能因为父母的过错而剥夺了子女的相关权益。

本案中,因陈某生前有立遗嘱,陈某某则可以按照遗嘱内容进行遗产继承。但即便陈某没有立遗嘱,根据法定继承的规定,陈某某也是可以主张继承法律规定的那部分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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