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原告郭某与被告蔡某于2012年3月10日签订了关于土地出租的协议,协议约定郭某将名下一处土地及建有的几间房屋出租给蔡某。后该土地涉及拆迁,政府对该土地发放补偿款,郭某发现未获得土地上的建筑物补偿款,认为是蔡某侵占了建筑物补偿款,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建筑物补偿款。被告蔡某委托朱俊凯律师代理参加诉讼。
本案焦点:原告郭某认定是蔡某侵占了建筑物补偿款,对此被告辩称郭某所建的几间临时房属违章建筑,没有相应手续,不在补偿之列,自己从未侵占该建筑物补偿款。
法院判决:法院根据双方陈述,查证被告方提交的证据以及辩护词,审理后判决,驳回原告请求。被告胜诉。
朱律师辨析:关于原告主张,律师认为是极易证明被告清白的,一是根据相关法律,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对此原告根本无法提供有效证据,朱俊凯律师申请本院调取有关蔡某的拆迁补偿款领取表,拆迁补偿款领取表显示被告并未领取该土地上几处房屋的建筑物补偿款。第二,原告房屋没有相应手续,属于非法附属物,据朱俊凯律师查证,在政府发布的公告中明确指出对未取得建筑许可证的建筑物一律不得给予补偿,郭某所建的几间临时房没有相应手续,不在补偿之列。其次,村里发放的补偿款是按村民承包使用的土地面积计算补偿,不含土地上的非法附属物,据此,律师认为原告请求无法律依据,不可能获得支持。最后,法院驳回原告请求,被告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