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一时冲动在公共场合打砸他人财物并对他人实施殴打,近日,被告人梁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重庆市荣昌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2012年1月6日晚,被告人梁某到荣昌某娱乐会所找蒋某商谈事情,事情未谈妥,梁某便将该会所办公室的电脑、打印复印机、饮水机等物品砸坏。2月2日晚,被告人梁某在该娱乐会所消费后结账时与其工作人员发生冲突,遂用凳子、烟灰缸打砸吧台、茶几、电子钟等物品,同时对保安吕某进行殴打。经荣昌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被砸受损物品中打印复印机、玻璃、电子钟等共计价值15959元。案发后,梁某已向该娱乐会所赔偿损失2万元,并获得谅解。
荣昌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在公共场所任意毁损他人财物,随意殴打他人,情节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