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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取夫妻共同存款 法院判决应当少分

发布者:上海团队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婚姻家庭 |1007人看过

荣昌法院依法对一起离婚案件宣判,判决解除漆某与蓝某的婚姻关系,针对被男方私自取走的存款,法院认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且男方应当少分。

原告漆某与被告蓝某于2004年1月登记结婚,二人均系再婚,婚后生育一子。2008年后双方因故产生矛盾,2009年为小孩读书原告独自带小孩回到老家,后到成都打工至今。2011年被告更换电话后二人失去联系,原告曾向被告户籍地派出所报案。今年3月,原告向荣昌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的夫妻关系。本案在审理中查明,2011年3月原告曾以被告名义在某银行转存2年期存款58022.54,2013年3月到期,存单由原告保管,2012年12月被告与前妻的女儿凭被告身份证将该存单挂失后取走。庭审中,原告主张被告应少分或不分该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分居生活两年且期间未有联系,有相关证据证实,被告未尽为人夫、为人父的责任,严重损害双方的夫妻感情,因此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针对被告通过挂失方式取走的58022.54元存款,该款存入时间为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在未与原告联系下私自取走该款且至今不足半年,在无证据证明其将该款已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情况下,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双方离婚时进行分割。同时,考虑被告私自取走该款的行为及两年多来小孩一直由原告抚养的事实,故酌情考虑该款由原告享有38022.54元,被告享有20000元。

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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