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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未履行,能否主张平分卖房款

发布者:上海团队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1023人看过

【案情】

2011 年1月原告龙某(男)、被告曾某(女)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以曾某个人名义购买的XX路XX里12号701房是夫妻共同财产,建筑面积76.25平方米。从离婚之日起房屋的贷款由男方单方偿还。男方在两年内补偿女方房价款6万元,房屋产权归男方所有;离婚满两年后,若男方未付清房价款给女方,房屋产权归女方所有,女方在离婚满两年后三个月内支付男方6万元。若双方均未能达成以上约定条件,则委托拍卖行拍卖,所得房款双方平分。二人离婚后,龙某没有按约定清偿房贷,2012年7月曾某结清中国建设银行余下房贷31996.20元,其后曾某与黎某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以8万元价格将 XX路XX里12号701房转让给黎某。该房在转让时经评估公司评估总价为13.34万元。

2013年1月,原告龙某诉至长洲法院,要求被告曾某支付房屋折款66700元。

【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龙某、被告曾某系自愿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上签字,即认定双方均自愿接受离婚协议中的各项条款,该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离婚协议的约定,XX路XX里12号701房的房贷由龙某负责清偿,无论房屋归谁所有,获得房屋一方都应支付对方6万元。由于曾某已将房屋转让他人,故其应补偿龙某6万元,扣除龙某应承担的银行房贷31996.20元,被告曾某尚应支付原告龙某28003.80元。长洲法院据此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曾某支付原告龙某人民币28003.80元。原告龙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理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也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案中原、被告离婚时,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就XX路XX里12号701房如何分割进行了约定,因此,双方均应按照该约定履行。根据约定,龙某与曾某离婚的房屋贷款由龙某单方偿还,此为龙某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必要条件,而曾某是不负偿还贷款的义务的。但2011年1月原、被告离婚后,龙某没有按约定清偿房贷,其不按月偿还按揭贷款的行为已违反了双方的约定。此情况下,曾某在代龙某偿还银行房贷一年半后,结清余下房贷于2012年7月将房屋卖给他人,并无不当之处,法院根据双方约定获得房屋一方应支付对方6万元减去曾某离婚后所支付的银行贷款本息,判决被告曾某支付原告龙某28003.80元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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