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王先生就其轿车向都邦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三者综合保险等险种。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未在办理正式牌照号码后一周内到保险公司办理批改手续,发生盗抢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2012年8月,王先生所驾轿车不慎与两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王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都邦保险公司对事故车辆进行定损,其中王先生汽车定损金额为1.8万元,其他两辆汽车定损金额为5400元和6000元。
之后,王先生支付了两辆汽车维修费1.1万余元,并向都邦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但都邦保险公司拒赔,理由是保险条款约定:“除非另有约定,未办理注册登记”不负赔偿责任,而王先生的车辆在签订保险合同后的5个月内一直没有登记注册。
被拒赔后,王先生将都邦保险公司告上思明区法院,请求判令都邦公司赔偿其2.8万元。
思明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都邦保险公司在订立合同时未就免责条款的内容向王先生作出明确说明,该免责条款不发生效力,遂判决都邦保险赔偿王先生2.8万余元。一审判决后,都邦保险公司不服,向厦门中院提起上诉。
厦门中院审理后认为,都邦保险公司与王先生签订的保险单已明确约定“除非另有约定,未办理注册登记”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都邦保险公司也已在该保险单中明示告知“请详细阅读所附保险条款,特别是有关责任免除条款”,履行了告知义务。王先生作为车主,理应知晓上述规定,但其从购车订立保险合同至事故发生时,时隔五个月,均未对该车进行注册登记,其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规定,也直接导致了该车出险依商业保险单约定无法得到理赔。王先生的车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属无牌照上路,依双方保险单约定,都邦保险公司主张拒赔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由此,厦门中院对一审结果予以改判,由都邦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王先生2000元。
法官说法
车辆未挂牌 不是法定免责事由
承办法官尤冰宁对该案的焦点进行了分析。他说,免责事由包括法定免责事由和约定免责事由。法定免责事由由法律直接规定,保险公司没有义务向投保人明示说明;约定免责事由由保险公司通过保险合同拟定,体现为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保险公司负有明确说明的义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无牌照车辆上路被法律明令禁止。但没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无牌照车辆上路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因此,车辆未挂牌并非法定免责事由。
本案中,双方已明确约定“除非另有约定,未办理注册登记”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都邦保险公司也履行了告知义务。因此,保险公司在商业险项下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无牌照上路并非交强险的免责事由,都邦保险公司对此部分的财产损失应当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