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以律师团律师

  • 执业资质:1510120**********

  • 执业机构: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工程建筑刑事辩护人身损害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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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发布者:宽以律师团律师|时间:2020年02月14日|分类:综合咨询 |1155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L公司与其他科研单位共同选育了某杂交水稻品种,并于2012年通过农业部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2016年获得植物新品种权。后L公司与其他共同选育人签订协议,约定由L公司享有该水稻品种的独占生产经营权及再许可权直至品种退市,后L公司将该品种的独占生产经营权转让给D公司。2017年D公司发现F公司在市场上经营的一水稻品种与其享有独占生产经营权的品种为同一品种,F公司侵害了其植物新品种权,遂委托宽以律师团为其维权。在宽以律师团采用发送律师函、行政举报、刑事控告等维权手段后,F公司与D公司达成和解协议,F公司向D公司支付了赔偿款。2018年F公司又有侵权行为,D公司发现后遂将F公司诉至法院。

 诉讼策略

    在2017年F公司被发现出现侵权行为时,本律师团接受D公司的委托向F公司发送了律师函,要求F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否则将追究其法律责任。F公司收到律师函后无回应且未停止侵权行为,本团队律师考虑到诉讼拿到生效判决的周期较长,为第一时间维护委托人的权益在准备诉讼的同时采取了向农业主管部门举报F公司涉嫌生产销售假种子的策略,以期行政主管部门的介入能促进纠纷的解决。事实也证明了本律师团队策略的正确性,在我方准备诉讼的过程中,由于F公司的行为除了对D公司构成侵权,同时也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应承担行政责任,所以在行政主管部门介入下,F公司遂主动与D公司联系并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D公司考虑F公司是初次侵权,双方又是种业同行关系,故针对F公司的本次侵权行为予以谅解。
    2018年,F公司再次侵权,本团队律师积极联系公证人员对F公司市场在售种子进行公证保全,并及时送往有鉴定资质的种子鉴定机构进行专业检测。在检测结果显示两品种相似性为100%后,立即在D公司的委托下启动了对F公司的诉讼。

案件结果

最终法院判决F公司侵犯D公司植物新品种权的行为成立,F公司应当向D公司支付侵权赔偿款70万元及D公司因维权产生的律师费、公证费、购买侵权种子的费用81044元,合计781044元。

典型意义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本律师团队不仅从多角度、多途径帮助委托人处理纠纷,从最终结果上也为委托人争取了最大利益,即本案是目前四川省区域内针对植物新品种侵权案判赔金额最高的案例。

回顾总结

在2017年F公司第一次侵犯D公司植物新品种权时,本律师团队在准备诉讼的同时借力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监管权力,以最小的时间、精力投入让侵权人为其侵权行为付出了代价。后2018年F公司二次侵权,本律师团队不仅立即保全了F公司的侵权证据,还从案涉杂交水稻品种本身具有的巨大影响力及F公司多次侵权行为给D公司造成的重大损失等方面着重论证了F公司侵权行为的恶劣性,使得法院最终支持了本律师团队的诉讼请求,判令F公司向D公司支付了大额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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