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以律师团律师

  • 执业资质:1510120**********

  • 执业机构: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工程建筑刑事辩护人身损害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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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案

发布者:宽以律师团律师|时间:2020年02月15日|分类:综合咨询 |140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X某与L种业公司于2009年起建立了密切的农作物种子生产、买卖合作关系,L种业公司向X某出具杂交水稻种子制种委托书,并向X某提供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整套合法制种手续,X某按L种业公司要求生产种子。2011年,X某按L种业公司要求生产了水稻种子并交付给L种业公司。L种业公司以所谓种子质量存在瑕疵为由,拖欠X某制种款x余万元未付,X某多次催收无果,遂委托宽以律师团通过法律手段帮其收回款项。

诉讼策略

本律师团队了解案件情况后,发现X某与L公司之间的结算资料欠缺,结算主体也存在瑕疵,如果直接以现有证据起诉,或将面临诉请不被支持的风险。于是本律师团队利用自身谙熟农业领域多年的资源优势,本着快速化解纷争、友好解决矛盾的原则,找到债务人友好协商签订了分期还款的《和解协议》,从法律层面解决了债务确认、诉讼时效、仲裁管辖、逾期付款的资金利息(银行同期贷款4倍)等核心问题,同时还将L公司的法定代表人C某作为连带债务人,扩大了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后来债务人基于自身原因未完全履行和解协议,代理律师在委托人授权后对L公司及法定代表人C某提起仲裁,最终不仅帮委托人争回本金,还帮委托人多争取了70多万元的资金利息。

案件结果

仲裁庭裁决L种业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C某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X某支付货款本金X元及以X元为基数,自2011年9月24日起至2016年1月7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标准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X元及自2016年1月8日起至付清贷款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标准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

典型意义

本案的法律关系较清楚,但在委托人找到宽以律师团时的证据非常欠缺,以当时的证据提起诉讼若对方不认可案件事实,我方将面临败诉的风险。团队律师分析案件情况后,发现委托人与对方当事人在当时的关系尚可,于是积极组织双方和解达成了公平合理的《和解协议》,通过《和解协议》解决了证据欠缺、结算金额模糊、异地诉讼成本高以及诉讼时效等问题,为后续对方不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义务而我方就近提起仲裁做了准备。本案的典型之处在于律师接受委托后并没有将就其现有薄弱的证据提起诉讼,而是与委托人一起对欠缺环节进行了证据补强,为后续仲裁提供了有利的证据。另一方面,本律师团队选择了一裁终局的仲裁程序帮助委托人维权,最大可能的帮助当事人节约了时间、精力方面的成本。

回顾总结

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委托后,不能急于启动诉讼或仲裁程序,在详细分析现有证据的情况下,若发现现有证据存在薄弱环节应尽可能补充完善。在没有反复论证证据充分性的情况下急于启动诉讼或仲裁程序,可能导致案件走向对己方不利的一面。本案代理律师便是填充了证据的薄弱环节,为案件的胜诉打下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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