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方草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16日 24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XX公司与被告福州市XX公司、福建XX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提出因需要进一步收集证据,所以于2014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XX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XX公司撤回对被告福州市XX公司、福建XX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300元由原告福建XX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