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方草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16日 19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池X与被告颜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何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池X及其委托代理人方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颜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池X诉称:2001年,原、被告经相亲认识,于2002年1月25日登记结婚,2003年10月9日生育一子池X某。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原告发现被告性格孤僻,寡言少语,双方完全没有共同语言,无法沟通。2005年起,原告无法与被告共同生活,便到南平工作,双方分居生活至今。原告认为,十年分居生活以使夫妻双方感情完全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婚生子一直也由原告父母抚养,因被告性格内向,导致婚生子性格也十分内向。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池X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人民币800元的抚养费直至其年满18周岁;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颜X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2年1月25日,原、被告双方在福州市晋安区宦溪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闽宦婚字第10号],2003年10月9日生育一子池X某。婚后夫妻双方曾共同在南平生活过一段时间,被告怀孕后回到福州。但自2005年起,原告便独自在南平工作,后每半个月回家一次,近几年,较少回福州。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户口本、及庭审中原告的陈述为等证。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双方感情破裂是因被告性格孤僻引起的,但美满的婚姻和幸福的家庭需要夫妻双方的共同努力,现原告长期在外地工作,导致夫妻双方缺少交流,双方应加强沟通,相互关心,才能增进夫妻感情。原告未能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池X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45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池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