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方草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16日 26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XX公司与被告福州XX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州XX公司撤回对被告福州XX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福州XX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