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原告系育龄妇女,为响应国家号召接受本地计生办放置的宫内节育环。放置之后即在计生办行B超检查未发现节育环是否在宫腔内,计生办未继续检查也未告知复查。之后2年,原告经常性自觉左腰坠胀感,多次检查按照结石治疗没有得到缓解,后来经造影检查明确节育环异位、压迫左侧输尿管,左肾功能丧失。因此原告起诉主张计生办进行赔偿。
本案受理后首先明确案件性质。因为计生办是实施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机构,但本案计生办履行的是医疗措施,实施的工作人员是执业医师,因此我方主张案由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起诉后我方申请了医疗损害相关司法鉴定,后鉴定机构明确计生部门存在明显过错,将责任定为同等责任。法院认同责任划分比例,认为计生部门对原告实施的节育手术存在过错,导致了原告肾脏功能受损的损害结果,判决被告承担百分之五十的责任,赔偿原告共计20万余元。
通过本案诉讼,律师建议,育龄妇女放置节育环需保留相应凭证和影像学检查报告单,以防事后出现问题缺乏证据导致诉讼无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