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晓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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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山东众成清泰(北京)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离婚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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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医院对产程监测不利以及催产素使用不当导致滞产以及胎儿缺氧最终致新生儿死亡胜诉案一例

发布者:张晓莉律师|时间:2018年08月03日|分类:医疗纠纷 |626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梗概

    原告某女因“停经39+5周,羊水偏少”于2017年1月6日以“妊娠合并羊水偏少、孕39+5周G2POLOA”入住被告医院。入院后被告未重视羊水偏少可能产生的异常情况而直接建议进行经阴试产。1月7日阴道后穹窿放置普贝生促进宫颈成熟,1月7日上午8点10分出现不规律宫缩,11点30分出现规律宫缩,12点50宫颈扩展25px。次日即1月8日早8点10分开始进行催产素静点催产。1月8日下午4点暂停催产素静点,9日上午10点再次给予催产素静点。1月9日下午1点30分胎心超过160次/分,被告仍未重视继续使用催产素催产,直至1小时后胎心开始下降被告才开始准备手术终止妊娠。而被告手术时间于1月9日3点7分开始,也就是说离胎儿胎心异常距离了近2个小时的时间。两原告之子出生后阿氏评分1分钟6分、5分钟8分、10分钟8分,后以“新生儿窒息”“新生儿胎粪吸入性肺炎”“新生儿缺血缺氧性脑病”收入被告新生儿科救治2天后夭折。

   二、诉前评估

   通过诉前严谨的分析病历,可基本明确本案系院方失职未能严谨制定接产方案以及监测产程至胎儿宫内缺氧窘迫而直接导致新生儿死亡的案例。因此明确案件诉讼可能性即启动立案及鉴定程序。

       三、诉讼及鉴定要点

        1.被告医院对原告羊水偏少的情况没有足够重视,入院后没有羊水量的继续监测而直接导致胎儿宫内窘迫的发生。

       2.催产方法的错误使用使产程进展缓慢,进一步加重了胎儿宫内窘迫。

       3.被告对于两原告之子出生后的救治同样存在过错而导致了孩子的夭折。

    本案经过司法鉴定确定医院过错原因力大小为同等和主要责任之间。原被告双方均认可,法院予以采信。最终判赔50万元人民币,为原告以及逝去的新生儿找回公道。

       四、律师观点

    产科是医疗损害案件的重灾区,因此发生的诉讼案例相当之多。而其中最常见的因素即为产程监测的过失导致胎儿的功能窘迫,因此,在当今医患关系紧张的情况下,给产科医护提出了更为严苛的技术要求。对此,建议医方加强责任心的培养,认真评估接产方式同时对患方充分告知;对患方而言需要在发生纠纷后第一时间封存并复印病历,请专业律师对案件全局进行把控,以获得满意的获赔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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