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某女孕期一切正常,按时产检均未发现异常。至预产期入院待产时B超发现羊水减少明显,之后医院没有引起足够重视仍建议经阴试产。经米索前列醇引起失败后开始使用催产素继续引产。原告某女宫缩不规律,为不协调性宫缩乏力,此种情况使用催产素是不合适的。最终导致胎儿宫内发生窘迫,出生后几小时而夭折。
总结院方过错为:
1.被告医院对原告羊水偏少的情况没有足够重视,入院后没有羊水量的继续监测而直接导致胎儿宫内窘迫的发生。
2.催产方法的错误使用使产程进展缓慢,进一步加重了胎儿宫内窘迫。
3.被告对于两原告之子出生后的救治同样存在过错而导致了孩子的夭折。
本案经过司法鉴定确定医院过错原因力大小为同等和主要责任之间。原被告双方均认可,法院予以采信。最终判赔50万元人民币,为原告以及逝去的新生儿找回公道。
张晓莉律师
